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涉及搭知名品牌便车纠纷,“幸某咖啡”全方位模仿瑞某公司咖啡品牌,最终被法院判赔500万元。
法院指出,侵权人明知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通过特许经营方式使用与权利商标近似的标识,并进行全方位模仿,可认定具有商标侵权的主观恶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发展加盟商,收取高额费用,可认定侵权情节严重。在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人民法院的责令要求提供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可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以侵权人向加盟商收取的品牌使用费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瑞某公司为某连锁咖啡注册商标的权利人,自2017年开始运营咖啡门店,经过其长期的宣传使用,该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热某公司为某咖啡品牌经营者,于2022年注册了“幸某咖啡”商标,在全国范围内有86家加盟店。各加盟店的门头招牌、咖啡杯、手提袋、账号头像、宣传图片等处均突出使用多个类似瑞某公司标识。
瑞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热某公司停止前述侵权行为,消除影响,惩罚性赔偿瑞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500万元。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组合元素、构图特点、视觉效果方面高度近似,构成近似商标,侵犯了瑞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热某公司明知瑞某公司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仍使用多枚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全方位模仿瑞某公司,侵权故意明显。热某公司拥有大量加盟店,侵权范围广、规模大,收取品牌加盟费获利巨大,侵权情节严重。
法院依法责令热某公司提交其掌握的品牌使用费相关证据,但其未能提交,构成举证妨碍。为此,根据瑞某公司的举证计算,热某公司收取品牌加盟费的侵权获利至少为172万元,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为516万元。判决对瑞某公司关于50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请全额予以支持。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粤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