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捏造事实、网络诽谤,吉安一男子被行拘!

时间:2025-07-15 浏览:

近日,遂川县公安局快速查处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

7月4日,遂川县公安局民警在网络巡查中发现某网络平台出现一篇文章,大致内容为“遂川某人有涉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应当被拘留……”,文章暴露对方工作单位、职业等信息,引发网友广泛讨论传播,民警发现情况后,立即展开核查,

经查证,文章内容纯属恶意虚构,并在社会面造成不良影响。

民警迅速锁定发布谣言的违法行为人何某,经询问,何某如实供述了其因个人琐事对受害人心生怨恨,为泄愤报复,遂故意捏造事实,并在网络平台散布诽谤信息的行为。

经民警教育,何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对其违法行为表示懊悔,并写下悔过书。

何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任何在互联网络上实施

诽谤、侮辱、损害他人名誉等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都将依法严厉打击

请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

共同维护清朗文明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出品 | 吉安公安融媒体中心

供稿 | 遂川县公安局林绍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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