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涉及28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该案例揭露了以新能源投资为幌子的集资诈骗新手法。案件中,张某锦、高某罡等人利用国家新能源发展政策,成立所谓能源科技公司,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以投资充电桩可获得固定高额返利为诱饵,精心设计骗局。该犯罪团伙不仅制作专属APP用于投资返现,还通过发展下线、设立运营中心等方式形成层级销售网络。该案多名参与者明知项目虚假,仍协助推广宣传,从中牟取高额提成。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张某锦、高某罡、王某雷通过中介在海口注册海南某能源科技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亿元,公司法人为韩某毅。张某锦找来上海某经济发展公司占股41%,上海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30%,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占股29%。公司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等。
期间,高某罡带孙某钢、张某锦委派的余某赦、马某远等人到海口开展筹备工作。高某罡花15万元找钟某林制作手机APP、网站及国家新能源政策前景、政府补贴、研发新能源充电桩及电动汽车的相关宣传资料。高某罡还网购一台充电桩并喷涂公司标识,放置于办公地一楼供参观。张某锦找来有传销经历的张某任总裁,全面负责充电桩销售推广及日常运营管理。之后,张某锦、高某罡等人线上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等方式宣传,线下通过口口相传及以提供免费食住行等条件,组织投资人实地考察、举办投资大会等,通过公开夸大公司发展前景、政府补贴,虚构公司充电桩生产、运营规模及盈利情况等,以投资充电桩获得固定高额返利吸引投资者。其中,该公司对外售卖5800元、10000元、58000元三种充电桩,投资者购买充电桩后由公司代运营,从第二周起每周即获得约2%的固定返利,其中主要销售的58000元的桩每周返利1115元,可实现1年收益近100%。投资者购买充电桩均签订销售和代运营两份合同,并下载购桩版APP注册账户及获得专属ID号,该APP后期连接第三方支付平台,该APP上可显示返利金额、及绑定银行卡提现及投值等。
该公司又制定加速提成策略,吸引投资者加大投资,即投资者购买或其他人购买记入同一投资者名下的充电桩可按“一拖三”“一拖六”等方式加速获得提成返利。后为进一步扩大规模,又以传销模式进行推广销售,招募的销售人员作为销售团队长发展下线以及在各地成立运营中心或服务站等,逐步形成梯队销售层级,对应不同销售提成。该销售提成数额高达购桩金额的15%-20%,由团队长及各层级投资者共同分配。曾某国、刘某滨、吴某培、葛某文、蒋某、柳某光、何某等人陆续经介绍投资购买该公司充电桩,成为充电桩销售团队长,为获取非法提成及分红,层层发展了李某锋、陈某云、吴某鹏、徐某等下线。先后组建长沙、大连、温州、丽水、临沂、建宜等运营中心,通过直播、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充电桩吸收资金,获得吸收资金3%-10%帕点及运营服务费。
2022年3月,因非法吸收资金规模过大,高额返利模式不能持续被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调查监管。为逃避监管,张某锦、高某罡收购杭州一家网约车公司,将投资充电桩置换成投资网约车,后相继离开海南,留下顾某浩等人接待投资者,同时花费20万元聘请投资者武某平(另案处理)帮助接待投资者登记退桩。6月后,公司主要人员基本转移至杭州,并继续诱骗投资者再投资,即可在网约车项目获得返利,一直持续到2022年12月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查,该公司实际投资购买、安装的充电桩仅为200余台,投入生产、安装的充电桩数量与实际销售的充电桩数量严重不成比例,后期与广州某公司合作共享2000余个充电桩充电接口,充电收益大部分归广州某公司,实际获得的充电收益金额极少,与发放返利的金额严重不符。
经审计,该公司自2021年6月14日开始使用公司账户收取投资者购桩款共计11亿余元,有2000余名投资人,损失金额3亿余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锦、高某罡、张某、韩某毅、王某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曾某国、刘某滨、葛某文、蒋某、何某等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吴某培、柳某光等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某锦、高某罡、韩某毅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雷、泮某根、何某、曾某国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锦、高某罡、张某、韩某毅、王某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对曾某国、刘某滨、吴某培、葛某文、蒋某、柳某光、何某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刑罚。
【典型意义】
正规投资理财收益相对较低,一些不法分子以高额利息为诱惑,面向不特定群众进行非法集资。本案被告人张某锦、高某罡等人假借国家大力发展新能源的政策东风,在海口成立某能源科技公司为名,通过线上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网络直播、制作宣传视频等宣传方式,与线下召开千人投资大会等方式相结合,公开向不特定人群宣传投资充电桩获得固定高额返利,并制作专属APP用于投资返现,后期策略升级,吸引投资者逐步发展下线及成立运营中心,形成销售层级,设置销售提成。看似赚到了,但是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超过银行利息的投资都须谨慎。要知道,你看上的是利息,而骗子盯上的是你的本金。
此外,本案的曾某国、刘某滨、吴某培、葛某文、蒋某等人陆续加入该公司,明知道公司虚假宣传、夸大项目规模,以高收益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仍帮助张某锦、高某罡等人推广充电桩的营销招揽投资者,赚取高额提成,系“吸新还旧”模式的非法吸收资金活动。该案提醒广大投资者高息诱饵莫轻信,对“保本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宣传保持警惕,尤其是未取得金融资质的主体以理财、股权众筹等名义吸收资金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虚假项目勿参与,警惕虚构“新能源投资”等噱头,通过伪造合同、虚假宣传诱导投资骗局。
海口中院郑重提醒:
1. 警惕“三高”骗局:对高收益、高返利、高提成的投资承诺保持警惕;
2.做到“四查”:查资质、查项目、查资金、查合同;
3. 牢记“五不”原则:不相信保本承诺、不参与非法集资、不轻信熟人推荐、不贪图高额回报、不传播不实信息。
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陈敏 通讯员冯星星 徐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