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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义务负担量”难证明,女子离婚要求补偿被拒!结局反转

时间:2025-05-16 浏览:

生活中,常有夫妻一方尤其是女方承担较多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庭义务,但在诉讼中往往对此不易举证,导致离婚时常处于不利地位。5月16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四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中,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通过依法监督办理“刘某珍与康某卿离婚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着力破解了家庭义务负担较多一方的补偿困境。

1995年,刘某珍、康某卿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有了儿子康某。在康某五岁时,康某卿外出打工。此后二十多年间,除了经营一家小服装店外,抚育年幼的康某,照顾生病的公婆等等,各种家庭重担落在刘某珍一个人肩上,仅靠经营一家小服装店维持生计。

而另一边的康某卿,却急着要求离婚。2016年和2018年,康某卿两次向湖北省钟祥市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某珍的婚姻关系,均被法院驳回。2021年,康某卿第三次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12月15日,钟祥市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许双方离婚。因刘某珍未提交相关证据,法院对刘某珍要求给付经济补偿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未予支持。

刘某珍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2022年10月21日,荆门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珍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随后,刘某珍向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院依法受理后,围绕刘某珍要求康某卿给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询问康某卿及其子康某后查明,自2001年康某卿外出务工后,其与刘某珍分居,刘某珍独自经营一家小服装店,夫妻二人经济上相互独立。儿子康某一直跟随刘某珍生活,康某卿未支付抚养费。如今,康某卿每月领取退休金,有一定的履行能力。

2024年9月26日,荆门市检察院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康某卿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外打工期间,其子康某随刘某珍和康某卿的父母生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康某在接受检察机关询问时,陈述其由母亲刘某珍抚养长大,康某卿未陪伴其成长,亦未支付抚养费。据此,可认定刘某珍对抚育子女负担了较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据此,康某卿应当给予刘某珍一定的经济补偿。

2024年12月21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判令康某卿给付刘某珍经济补偿8万元。

作者:张梦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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