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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要回礼物和转账款,男子将前女友告了!

时间:2025-02-19 浏览:

恋爱期间

恋人们经常会互赠礼物

在节日、纪念日发放红包

分手后

这些礼物和转账红包

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吗?

近日,一对分手的情侣

就因此事上了法庭

2019年8至11月,小王(化姓)与小李(化姓)建立恋爱关系,后因性格原因分手。2023年2至3月,双方重逢取得联系后,又确立了恋爱关系。

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累计向小李转款23374元,还为小李购置首饰、手机等礼物。2024年底,俩人再次分手后,小王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她返还转账款23374元及礼物,退还垫付的房贷13181元,并补偿经济损失5000元。

对于前男友的诉求,小李认为,转账均系感情维系赠与,还有部分款项用于二人共同开销,且房贷是小王自愿垫付的,均不应返还。

对于此案,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王与被告小李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此期间的转账和礼物是否应当返还,应综合双方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互相转账的频率、金额大小及含义、花费用途等予以合理区分。

关于返还首饰、手机等礼物的请求,法院认为小王仅提交了相应的支付记录,证据形式单一,不能证明小王购买了什么物品,也不能证明是为小李购买,故对于小王返还礼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双方恋爱期间,小王向小李转账金额较低的一般生活消费支出、在特殊日期向小李所转有“520”“1314”“666”等特殊含义的款项,均系基于感情或取悦对方的一种无偿赠与行为,恋爱关系终止后小李无需返还。

但其中单笔转款2000元以上款项,超出了双方日常消费能力,小李应当返还。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小王3次转账1800元替小李偿还房贷,该部分款项小李也应当返还。综合考虑,小李共计应当向小王返还27676元。

在此案进入二审环节后,双方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小李一次性返还小王28000元,双方纠纷就此解决。

法官说法

情侣之间的转账往往多而杂,金额大小不一。恋爱期间送礼物、发红包、转账等“恋爱支出”,在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因案情不同,主要有以下处理方式:

(一)赠与

1、一般性赠与。例如小额转账、礼物赠送、财物往来及日常消费支出或者具有特定含义的款项,或转账给付发生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或转账款项为“52、520、521、1314”等有特定寓意的金额,一般视为赠与,一旦赠与完成,不能要求返还。

2、附条件赠与。如果赠与是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为目的,并不存在明显的赠与意向,那么这将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恋爱支出”。例如一方为了筹备婚礼而赠与另一方大额财物,若最后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因为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赠与可以撤销。

(二)借款

此种情况下,需有证据表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比如有借条、聊天记录中明确提及是借款等。这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方偿还借款本金。

文|记者 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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