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上家”录制视频表忠心,你是否会觉得不可思议?
但这是一件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件……
犯罪嫌疑人陈某在给“上家”录制的视频中说:“我自愿参与‘跑分’……我明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了洗钱诈骗,如果我不听从上家的安排,将资金占为己有‘黑吃黑’,我自愿承担上家的一切报复和法律责任。”
“跑分”是一种洗钱行为,涉及通过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代收款项并转账,从中赚取佣金,通常与电信网络诈骗和赌博等违法活动相关联。
近日,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上述案件,犯罪嫌疑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事情还要从今年3月说起……
43岁的陈某遭遇事业危机,一直无所事事。3月的一天,闲来无事的陈某为解心中郁结,来到附近的网吧消磨时光。
其间,陈某在网吧厕所无意间发现一则租借银行卡的广告。陈某扫描墙上留下的二维码后,添加了微信昵称“还不错”的好友。
几经周折,陈某相继添加了昵称“还不错”“麦田守望者”“浪子回头金不换”以及“三炮”等人为微信好友。
据陈某回忆,“麦田守望者”告知其工作流程是给“下家”做银行卡审核,一个月能挣两万元左右。
“一开始我觉得不靠谱,害怕是跑分、洗钱的违法行为,就没有参与。”陈某说,过了一段时间实在缺钱,便再次联系了“麦田守望者”。
此后,在“上家”的指挥安排下,陈某相继在河南、江西、天津等地作案,共获利3000元,直到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民警抓获。
蓟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转移资金涉嫌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转移钱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5年4月份,被告人陈某明知转移的钱款系犯罪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在“上家”的安排下乘车来到天津。后其通过“上家”联系到卡主,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被骗钱款35000元。同一天,陈某经他人介绍,又使用另外一人名下银行卡接收被骗钱款26800元。此后,陈某将上述钱款汇入“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法治日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得知,此次涉案其他相关人员正在处理中。
蓟州区检察院检察官田甜提醒,“跑分”往往打着“兼职”“做任务”等名号,宣称可以轻松赚钱,但天上不会掉馅饼,侥幸心理不可有。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在网络上发布一些操作简单轻松又高收益的“兼职”吸引人注意,殊不知这是引诱犯罪的圈套,切记不要被不切实际的高额利润所诱惑,谨防受骗。
本案中,“上家”一再要求陈某录制视频,保证不出现“黑吃黑”的情况。此类案件确有发生,这边出借银行卡帮跑分洗钱,待诈骗款一到账,那头就转账分赃,上演了一场“黑吃黑”闹剧。
田甜介绍,在涉“两卡”犯罪案件中,部分人受利益驱使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帮助转移非法所得,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在此过程中,“黑吃黑”现象也时有发生。需要注意的是,卡内资金的性质不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以“黑吃黑”的方式截取不义之财同样构成犯罪,具体取决于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和情节。例如,如果行为人在跑分过程中,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他人的财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物,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驰 范瑞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