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社会 > 社会热点

刺青馆给15岁女孩文身赔偿6000元法院:未成年人文身,自愿也不行

时间:2025-05-29 浏览:

记者 杨傲多

15岁女孩偷偷去刺青馆文身,女孩母亲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刺青馆及其负责人告上法庭。刺青馆负责人以女孩自己同意文身为由进行辩解。孰是孰非?

前不久,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就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通过法庭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刺青馆经营者向女孩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顺庆区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亮,了解案件办理的来龙去脉。

不赔偿被起诉

2024年6月4日,15岁女孩小刘在手机上刷到南充市顺庆区某刺青馆宣传视频,出于好奇,与刺青馆经营者向某互加好友,并通过微信支付200元文身定金。

第二天,小刘到刺青馆挑选图案,向某在未认真核实小刘的年龄、身份,亦未取得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便依小刘请求在其左手臂上文满南瓜花型文身,同时收取了700元费用。

“我在上海工作,当时听到女儿文身都崩溃了,立马开车连夜赶回,次日一早带着女儿去找刺青馆老板理论。”小刘妈妈李女士回忆说,当时刺青馆没有开门,她就打110报了警。

在民警建议下,李女士赶到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工作人员找到向某了解情况,并推动双方沟通协商。

“他一会儿说,是从微信朋友圈判断的孩子年龄,没有直接问年龄多大,看不出其系未成年人;一会儿又说,孩子的文身不是他文的,他没有责任。”李女士回忆说。

李女士告诉记者,为了将孩子身上的文身洗掉,不留伤疤,她特意将孩子接到上海找了一家正规洗文身的医院,得知洗文身按寸收费,需要洗四五次才能洗干净,差不多要4万元。

李女士要求向某赔偿一部分费用。遭拒后,她一纸诉状把向某和刺青馆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文身清洗费、清洗文身往返车费、误工费等共计48000元。

未查验身份证

2025年3月26日,顺庆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刘与被告向某、某刺青馆合同纠纷一案,由全亮独任审理。

法庭事实调查阶段,作为原告小刘的法定代理人李女士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之后,被告向某辩称“原告称我没问年龄,实际我问过原告年龄,我与原告是通过朋友圈认识的……”“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请原告举证证实”。

向某还提出质疑,原告代理人提出洗文身费用近4万元,费用过高,存在对刺青馆进行敲诈勒索的嫌疑。

李女士向法庭出示文身照片、转账记录。被告对原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向法庭出示了一组照片:第一组证明刺青馆店门口张贴了警示标识,公开拒绝18岁以下未成年人文身;第二组为原告照片打印件,证明看不出原告系未成年人;第三组照片证明原告去刺青馆之前,已在他处文身并上了颜色。

李女士对被告出示的证据照片不认可:“当时原告去刺青馆附近并未看到张贴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提示,原告之前也没在他处文身上色。”

“禁止对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你是否清楚?”庭审过程中,全亮询问被告向某,向某说“清楚”。

“原告小刘身份证年龄是2009年,原告文身时,你是否查验她的身份证?”

“没有,我口头问了年龄,也看了原告朋友圈,原告从面容看确实不符合15岁的年龄。”被告向某辩称。

“你是否清楚你有义务查验客户身份证?”

“我有义务,我张贴了‘禁止未成年人入内’警示标识。”

庭审中,全亮询问被告向某对原告的文身能否提供清洗服务。向某表示可以,但他店里不提供洗文身服务,他身边有朋友可以提供这项服务,且有专业资质。

李女士说,女儿因为怕痛而不愿意清洗文身,上海有一家医院可以无痛清洗,价格比较高,她要求由被告提供洗文身的费用。

被告向某表示愿意承担部分费用,可由法院判决具体金额。

庭后达成和解

审理过程中,全亮意识到本案的性质,已经由合同纠纷转变为涉未成年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侵权责任纠纷。休庭后第一时间,经原被告双方同意,全亮进行了调解。

“文身属于皮肤有创行为,破坏皮肤保护层,存在感染疾病等安全健康风险;除此之外,文身清洗技术具有局限性,难复原,且清洗中易诱发其他身体损害。”全亮说,文身容易导致负面的社会评价,直接影响未成年人未来参军、公务员录用等职业选择重大权益,明显超出未成年人年龄与认知能力可独立判断的范畴,因此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尽管店内有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标识,但作为文身行业经营者,向某在未仔细核实刘某年龄的情况下,仅凭口头询问和外貌判断原告刘某为成年人,未尽审慎义务,最终基于商业利益为刘某提供文身服务,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全亮说,李女士作为未成年人刘某的监护人,未能妥善履行监护职责,对刘某疏于教育监督管理,也存在一定过错。

调解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多次电话咨询南充当地多家店铺清洗文身的费用,报价在4000元至10000元不等。最终全亮结合当地实际,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向某向刘某支付清洗文身费用及精神抚慰金6000元。向某当庭履行完毕,李女士撤诉。

推进社会治理

5月20日,针对该起涉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结合案件审理发现的问题,顺庆区法院通过司法建议促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执法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要求业主在经营场所设立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显著标识,不向未成年人推送文身服务广告宣传;建立文身客户身份年龄核验程序和档案,杜绝为未成年人提供隐形文身服务。

“我们建议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挥监管部门优势,倡导文身服务经营业主作出保护未成年人责任承诺,拒绝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全亮说,通过行业协会等,强化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守法诚信经营行业自律管理,净化未成年人消费市场环境。

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司法建议后,于5月22日与全亮和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罗英一起到刺青馆集中的片区,有针对性地对文身服务经营业主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其自觉守法经营。市场监督管理局计划随后在全区开展相关法治宣传。

“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作机制,畅通未成年人市场消费权益保护执法、司法合作渠道,增强保护合力。”全亮说,将不断完善联动机制,警示未成年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远离文身等不适合其年龄的消费,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官说法

文身行为不属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以未成年人“自愿”为由产生效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尚不能清楚判断文身对其身体和人格利益带来的损害和影响,无论其是否自愿,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文身行为无效。

文身行业经营者未履行审慎核查未成年人身份义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文身行业经营者除在店内设置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标识外,还应尽到审慎核查未成年人年龄身份义务,对难以判明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