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提前7分钟下班遇车祸身亡,可以认定工伤吗?
近日,山西省人社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案例,其中这起案例引起关注,相关话题登上热搜。
事件回顾
卢某于2023年2月入职某电子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其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12时,下午14时至18时。
2023年8月23日17时53分,卢某下班打卡后驾车离开公司厂区,7分钟后在距离公司3公里的路口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卢某对事故无主要责任。
随后,卢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时,公司提出异议:“我们规定下午18时下班,卢某下午5时53分离开,属于私自早退,不算正常上下班。”
但人社局调查发现,卢某2023年2月入职后,半年内的下班打卡记录显示,其离开时间始终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对这一考勤现象提出过警告、处罚等相应的管理措施。且卢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属于从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时间及路线范围。
人社局据此认定卢某为因工死亡。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人社局撤销工伤认定。
法院判决:
属于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审、二审均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的,只要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主要责任,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如何界定“上下班途中”的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某电子公司虽然规定卢某的下班时间为18时,但从2023年2月至事故发生当天长达半年的打卡记录显示,卢某的实际下班打卡时间大都集中在17时50分至18时之间,公司从未表示异议。事发当天卢某已于17时53分进行了下班打卡,该时间既未超出卢某常规的下班时间范围,也未能否定卢某以下班为目的离开公司的事实。
另外,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及地点,均属于卢某从公司返回其住所的合理时间及路线范围。
因此,卢某死亡属于因工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
这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在上下班路上受伤要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3个条件: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伤原因为交通事故;③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承担非主要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法明确
四种上下班途中工伤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来源:申公社 中国工伤保险 山西日报 中国新闻周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