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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价格违法 云南通海宝鼎山陵园被罚近17万

时间:2024-11-27 浏览:

【环球网综合报道】2020年8月10日,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字〔2020〕88号)》,对通海宝鼎山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因价格违法行为,被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总计16.9万余元。

记者看行政处罚判决书显示,玉溪市监察委员会执法人员从2020年5月25日开始,对通海宝鼎山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的殡葬服务收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落实,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自立“骨灰盒清理服务费”、“遗体识别卡”收费项目的行为,执法人员申请我局对其上述行为进行了立案,并进一步进行了检查核实,至2020年5月29日检查结束。

调查发现,通海宝鼎山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自立收费项目对丧属收取“骨灰盒清理服务费”,收费标准200元/个,2015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14日止,共计643个,金额126800.00元;2、自立收费项目对丧属收取“遗体识别卡”,收费标准5元/张,共计7774张,金额38870.00元。以上两项共计金额165670.00元。

该其私自增加收费项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一般价格违法行为。

对此,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自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多收价款。截止至2020年7月30日退款公告期限届满,限期内已退还多收价款162305.00元,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为336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海宝鼎山陵园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于2019年11月14日就停止了“骨灰盒清理服务费”、“遗体识别卡”两个的收费,因主动消除减轻价格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多付的价款3365元,并处以罚款165670元,合计罚没款169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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