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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投保人隐瞒合同重要情况、财务数据造假等 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被罚32万

时间:2024-11-27 浏览:

【环球网综合报道】9月2日,山西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财务数据虚假记载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2万元。同时,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张利芬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3万元;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孙洪宝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3万元;公司个险部高级业务主管卢小菊受到警告处分并被罚款1万元。

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经山西银保监局抽查,发现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2018年承保的00406545000001号、00393463000001号短期健康保险保单,主险均为幸福守护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均含附加幸福守护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幸福守护学生住院医疗保险,上述两款产品保险责任有重叠。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在承保和理赔时均未向投保人告知上述两款附加险产品保险责任有重叠的事实,赔付时仅赔付附加幸福守护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种保险责任,对附加幸福守护学生住院医疗保险责任未赔付。

2016年10月25日、2017年3月1日,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分别承保00093790000790号、00093790000670号的团体意外医疗险。上述两份保单的保险责任相同,保险期间部分重叠,重叠期间为2017年3月2日至2017年10月25日,被保险人部分重叠,包括张X伟等人。2017年9月23日,张X伟发生意外事故住院治疗,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未告知在重叠保险期间出险后两份团险保单均应予以赔付的事实,仅依据其中一份保单进行赔付,未按两份保单进行足额赔付,涉及金额30837. 92元。

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对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1万元;对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孙洪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

经抽查,2019年1月至3月,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通过“中国人保微信公众平台-PICC健康生活”销售的“人保健康幸福守护学生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保险”,发现15份保险的附加险保费为22元/人/万元。根据人保健康总公司报备银保监会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幸福守护学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产品费率表》,被保险人为中小学生,保险费率为“12+保险金额×0. 28‰”,即14. 8元/人/万元保额。

因上述行为违反《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的规定。对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0万元;对公司运营部负责人张利芬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山西银保监局对公司团险部负责人孙洪宝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财务数据虚假记载

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2018年12月第1000013383号记账凭证显示,2018年12月27日列支业务管理费-会议费-培训费,金额192320元,用途为在山西省水利大厦召开的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2019年开门红研修班费用,并由人保健康总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完成支付。经调查,山西省水利大厦开具的住宿费发票40150元,实际用途为:格林豪泰酒店和速8酒店一日住宿费用14475元,余款25675元提现,由个险部高级业务主管卢小菊通过本人微信转账支付给冲锋衣供货方,用以支付会议发放的冲锋衣货款。

因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对人保健康山西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11万元,对公司个险部高级业务主管卢小菊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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