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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审理的法定条件如下:
明确的申请人与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申请人必须是具体的、明确的个人或组织。
被申请人必须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申请人必须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提出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需明确提出要求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请求。
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支持其请求的具体理由和依据。
申请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申请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围: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必须属于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可以受理的范围。
请求属于行政复议机关职责管辖范围:
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必须属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的职责管辖范围。
同一行政复议申请未被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未被人民法院作为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受理:
同一复议申请不能同时被多个复议机关受理,也不能在已被人民法院受理为行政诉讼的情况下再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对于同时向两个或多个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情况,条例还规定了受理的优先顺序和协商机制,以确保复议申请的及时受理和审理。对于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明确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