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句不离你
2025-09-03 21:27:52
司法机关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遵循法律原则:
- 司法机关应遵循《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 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确保未成年人在法律面前得到公平对待。
家长或监护人责任:
-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应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 必要时,政府也可收容教养这类未成年人。
专门机构与专人办理:
-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
- 办理过程中需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尊重其人格尊严。
分别看管与关押:
- 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别看管。
- 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不公开审理原则:
-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 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在判决前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教育挽救工作:
- 家庭、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配合未成年人所在的管教单位,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 对于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保护继承权与抚养权:
-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时,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 审理离婚案件时,当双方就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且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