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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兵役制度是征兵制与募兵制并存。
征兵制: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义务兵役制的优点在于士兵服役时间短,定期征兵和退伍,使兵员经常轮换,有利于常备军兵员更新,既可保持军队的兵员年轻力壮,又可储备兵员;也可使更多的人服现役,兵役义务负担公平合理。
募兵制:又称志愿兵役制,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7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1978年3月,改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84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1998年12月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规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改为志愿兵。退出现役的士兵和军官以及其他符合服兵役条件的公民,在规定年龄内服预备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兵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