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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留滞审查”这个概念,人民警察可以对违法犯罪人员可以当场盘问、留置,留置不是拘留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扩展资料:
由于警察的留置盘问期限只有短短的24-48小时,这肯定不适合监察委员会的办案模式。监察委员会采取的留置措施,将可能类似于原来“双规”“双指”的期限。
目前,“双规”“双指”期限并没有明确的单独规定,而是和办案期限高度重合,原则上不得超过办案期限。纪委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三个月,监察机关的调查期限一般是六个月,必要的时候可以延长。
因此,留置的期限可能是三个月左右,经审批可能延长至六个月,留置期间可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直至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结束。
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实现“两规”法治化,是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重要体现,是反腐败工作思路创新发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警察
是指人民警察可以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当场留置盘问,留置措施是人民警察在现场当场对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行政盘问措施。
留置是带有强制性的调查措施,执行留置措施必须确保安全可控。实践中,将被调查人和相关人员留置在特定场所后,可能还需要公安机关派人进行看护,以保证被留置人员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间讯问等相关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出示相应证件,民警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有权进行留置审查,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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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留置措施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