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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发信息骚扰其他公司女员工,被开除后索赔,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5-10 浏览:

近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共同公布

10个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

其中一起

员工实施职场性骚扰被辞退的案件

引人关注

↓↓↓

男子发信息骚扰其他公司女员工

2020年3月30日,曹亮(化名)入职某人才服务公司,后被派遣至某物业管理公司。某物业管理公司将曹亮派驻至某文创广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某投资管理公司系某文创广场的租户。

某物业管理公司《员工奖惩细则》规定,员工个人行为有悖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有损公司形象或造成不利影响者,公司可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7月27日,曹亮通过微信向某投资管理公司的员工冯雪(化名)发送以下内容:“我肯定会特别特别尊重和关心呵护你的呀”“干嘛要封闭自己来忠心一个老公呢”等。

同年7月28日,某投资管理公司向某物业管理公司出具投诉函,陈述上述事宜,并要求对曹亮予以劝退或开除处理。

同年8月4日,某物业管理公司向曹亮出具立即解除派遣通知书。同日,某人才服务公司向曹亮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曹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人才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但未获支持。曹亮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

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亮作为某物业管理公司安排在某文创广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向该地租户的员工冯雪多次发送含低俗内容的微信,构成职场性骚扰。其行为有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败坏了某物业管理公司的形象,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法院认为,某人才服务公司以曹亮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曹亮要求某人才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劳动者应遵守职业道德

维护社会公序良俗

要求劳动者在工作中不实施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家庭美德的行为,是用人单位进行用工管理的应有之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在工作期间发送含低俗内容的信息,明显超出同事之间正常沟通的界限,构成职场性骚扰,有违同事之间互相尊重的职场风气,也破坏了安全平等的工作环境,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

来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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