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檀圩市场监管所接到一起投诉电话。投诉人贾女士称,其12岁的孩子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于5月11日私自到檀圩镇某手机店花费1599元购买了一台平板电脑,其要求商家退货退款遭拒。
接诉后,檀圩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展开核查和调解工作。经查,投诉人贾女士反映情况属实。贾女士认为,商家不应在未告知家长的情况下,售卖1000元以上的平板电脑给未成年人。
“当时小孩要买平板电脑,我们店员说要打电话给家长,小孩说不用打了,家长已经知道并且同意购买的。”被投诉人利某表示,平板电脑已经激活使用,会影响二次售出,因此不同意退货退款。
调解现场,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被投诉人利某指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平板电脑等贵重物品须经法定监护人同意,商家有义务核实消费行为是否获得监护人认可。
图为涉诉商家现场向投诉人贾女士退款。
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被投诉人利某最终同意退货,并现场将1599元的购机款全额退还给投诉人贾女士。
灵山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商家在与未成年人进行大额交易时,务必严格核实是否经过消费者监护人的同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广大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孔国俊 通讯员 劳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