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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芝罘警方:女子报警称在公交站点遭一男子猥亵,涉案男子被依法拘留

时间:2025-09-08 浏览:

提醒!提醒!提醒!

上下公交、出入商场等公共场所

尤其是人流高峰期

女性朋友要提高警惕

有些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

光天化日伸出“咸猪手”!

普法课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以来

芝罘公安依法严厉

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

8月31日,向阳街派出所接一女子报警称,在西南河路公交站点遭一男子猥亵,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将违法人员刘某当场抓获,并传唤到所接受调查。

经查,刘某为满足自身欲望,在西南河路公交站点,两次触碰报案女子臀部实施猥亵,后逃离现场。刘某对在公交站点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该男子已被依法处以治安拘留。

【民警提醒】

广大女性朋友

一旦在公共场所遭遇

骚扰、猥亵等不法侵害时

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前提下

大声喝止并及时报警

芝罘公安对此类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

绝不姑息

来源 | 向阳街派出所

原标题《西南河路公交站点,刘某猥亵女子被拘!民警:严打“咸猪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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