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国内新闻 > 直通港澳

港府:依法没收许智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得益

时间:2025-02-19 浏览: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据香港政府新闻网报道,原讼法庭17日应特区政府律政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表3第9条发出没收令,没收许智峰所干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得益。香港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留意到网上对法庭依法采取的行动作出失实抹黑和恶意攻击,特区政府对此予以强烈谴责和反对,并需直斥其非及列出事实真相,以正视听。

据发言人介绍,许智峰于2020年串通外国政客伪造文书,用虚假资料欺骗法庭以取得法庭批准于保释期间离开香港,弃保潜逃海外。而其在弃保潜逃期间,仍肆无忌惮地做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2021年8月12日及2023年6月21日,两名裁判官分别就许智峰涉嫌干犯“煽动分裂国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发出拘捕令。许智峰现为警方悬红的通缉人士,也是保安局局长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89条所指明的有关潜逃者。

发言人强调,没收令的申请和发出都必须依照《实施细则》附表3订明的严格条件,因此绝对不存在所谓可以“随时”或者“任意”没收私人财产的情况。在潜逃离港前后,许智峰将接近250万港元的个人资产转移馈赠予其母亲及妻子,法庭相信并采纳由律政司提交的相关交易证据。根据法例,如被告人从所犯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得益,并在被起诉日期6年前起计的以后任何时间作出馈赠,受馈赠人所持有的财产可被视为被告人的可变现财产,并予以没收。

发言人称:“香港特区是法治社会,一直秉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提出没收令申请是行之有效的做法,以防止犯罪者从其犯罪行为获益。事实上,没收犯罪得益的法律及机制亦常见于世界各地,涵盖任何严重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冯曜)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