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记者昨天从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获悉,《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服务指南》团体标准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首次提出建立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经营门店进货与查验制度。同时,要求销售门店需明码标价,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群销售电动自行车。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的服务行为、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联合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及30余家行业头部企业,共同制定了《电动自行车经营门店服务指南》团体标准。该标准要求生产企业建立销售管控及售后服务体系,对代理商和经营门店进行定期检查与培训,确保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代理商需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定期巡查经营门店,确保其合规经营。
标准要求,销售门店需明码标价,禁止向未满16周岁人群销售电动自行车,并在店内明显位置提示“16周岁以下禁止骑电动自行车”。同时,还严格规定蓄电池存放、消防配备及应急演练等要求,防范火灾和电池热失控风险。
标准提出,整车存放应断开蓄电池连接,确保蓄电池无输出;对于可拆卸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应将锂离子蓄电池隔离放置;对于不可拆卸锂离子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应将电动自行车隔离存放。标准明确,不应在经营门店内部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
标准特别强调了经营门店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职责。同时,标准要求门店公示投诉渠道,48小时内响应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普及安全使用知识,随车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头盔。
北京晚报 记者 马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