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剑河县委原书记袁尚凯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袁尚凯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4年,被告人袁尚凯利用担任黔东南州投资促进局副局长、黄平县常务副县长、剑河县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和人员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提供帮助。2012年至2024年,袁尚凯直接或通过他人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60万余元,其中部分未实际取得。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尚凯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袁尚凯部分犯罪系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袁尚凯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来源:遵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