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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第五十六条等法律规定,违法行为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如果违法行为人逾期未缴纳、或者拒绝缴纳罚款等情形的,行政处罚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有关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法律)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律)第五十六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者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关于“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有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关于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律)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