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痛抬头微笑
2025-08-11 09:38:10
我也在找这个问题的答案,但发现找不到直接的依据,只能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实践以及法条的精神中推导出来。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等条款,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可以推导出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然,相关联的复议请求是可以一并提出的,但不应当在一份申请书里针对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复议申请时限时,也都是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起算点的。这里同样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核心,或者说行政复议是以一个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单位的。因此,“一事一申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