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一复议在复议法哪一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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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水潺潺 2025-08-24 07:56:10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上述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换言之,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
悲痛抬头微笑 2025-08-11 09:38:10
我也在找这个问题的答案,但发现找不到直接的依据,只能从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实践以及法条的精神中推导出来。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等条款,将“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可以推导出一个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针对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当然,相关联的复议请求是可以一并提出的,但不应当在一份申请书里针对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
此外,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规定复议申请时限时,也都是以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起算点的。这里同样可以看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复议的核心,或者说行政复议是以一个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单位的。因此,“一事一申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