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退货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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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寂落叶 2025-09-02 05:56:36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指出,在保修期内经过两次修理后仍然无法正常使用的商品,商家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这表明商家不能以租赁为借口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因为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买卖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如果售出的产品存在以下问题之一,销售者需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并向消费者赔偿损失:不具备应有的使用功能且未作说明;不符合产品或包装上标注的标准;与产品说明或实物样品所示的质量状况不符。销售者在完成修理、更换或退货及赔偿后,若问题归咎于生产者或供货者,则有权向他们追偿。
若销售者未履行上述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义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或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如有不同约定,则应依据合同内容执行。
这项法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能够获得质量合格的产品,并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