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38 【最高院】非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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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衣未央 2025-09-12 01:24:24

非合同当事人有权在特定条件下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分析说明

  •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在以下情形下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非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虽然通常情况下,合同的效力纠纷由合同当事人提起,但非合同当事人在与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时,也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这主要是基于保护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合同无效而遭受损害,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及权利处分原则。

  • 法律依据与立法精神:《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的处分原则,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非合同当事人在认为合同存在无效情形且该合同无效将对其产生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选择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并不违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而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一种补充和平衡,旨在保护更广泛的合法权益。

  • 司法实践中的支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裁定中,也明确指出了非合同当事人在与合同约定事项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例如,在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给关联公司,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债权人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有权提起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

具体案例说明

在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1723号),再审申请人韶关市衡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美如、广东中兴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郑美如作为中兴公司的债权人,在中兴公司未告知其情况下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衡溢置业公司,影响了郑美如等中兴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郑美如作为非合同当事人,有权提起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的诉讼。
  • 原审法院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后认为,中兴公司利用关联公司无偿转移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属与衡溢置业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遂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这一判决体现了非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司法实践。

综上所述,非合同当事人在与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一做法符合《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立法精神,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