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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资格。
公司可以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以下权利:
利润分配请求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
新股优先认购权:
同样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瑕疵出资股东的新股优先认购权也可受到相应限制。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在公司清算时,瑕疵出资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同样可以受到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限制。
表决权:
虽然《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未明确列举表决权,但各级法院的裁判观点普遍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和公司自治的角度出发,对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有权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其表决权进行合理限制。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501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8887号民事判决书均支持了对瑕疵出资股东表决权的限制。
公司不可以限制瑕疵出资股东的以下权利:
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复制公司文件材料权利的内容无效。即使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也无权以此为由限制其行使股东知情权。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民终184号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4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均认为,股东知情权与股东是否实际出资无关,即使股东存在出资瑕疵,在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按照公司法或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
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92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对股东权利的限制并不及于请求公司解散的权利。
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