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七章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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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屿麓 2025-08-19 17:51: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附则部分规定了陪审员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指出,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审判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准则。同时,虽然针对的主体是法官,但人民法院的其他工作人员同样需要参照执行这一规定,以确保公正与廉洁。


对于违反准则的行为,第二十八条规定了相应的纪律措施。轻者,人民法院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公开批评通报;若行为严重到触犯纪律和法律,将严肃进行处理,确保司法权威的维护。


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准则的解释权,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对本准则进行权威解读和说明,以确保所有相关人员对准则的理解一致。


最后,第三十条明确了准则的生效日期和废止旧准则的处理。自准则发布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0月1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被取代,旧的准则将不再适用。


扩展资料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品德高尚的法官队伍,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职责的重要保障。法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法治尊严至关重要。为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