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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不等于刑满释放,黄光裕至少需执行期满5年后才可任职高管
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的报请,依法裁定对黄光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这一裁定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以下从法律专业角度,结合《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公司法》进行解读。
一、假释的适用条件
《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黄光裕原判刑期为十四年,服刑时间已接近十二年,符合时间层面的法律规定。
二、假释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假释的程序由执行机关(即其所服刑的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除了减刑建议书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三、假释考验期的计算及注意事项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黄光裕的刑期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16日,故考验期自裁定被依法作出之日即2020年6月24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假释并不等同于刑满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黄光裕的身份依然是犯罪分子。因此,他必须依法遵守相关规定,具体包括:
四、假释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的后果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如果黄光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此外,如果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五、黄光裕能否出任公司高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黄光裕当年所犯的是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以及单位行贿罪。其中,内幕交易罪和非法经营罪都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而单位行贿罪则属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范畴。因此,按照法律,黄光裕若想出任公司高管,至少需满足“执行期满五年”这个条件。然而,假释考验期并不等同于执行期满,所以黄光裕在假释考验期内无法直接出任公司高管。

综上所述,假释考验期内的黄光裕虽然相较于在监狱服刑期间拥有更多的“自由”,但该“自由”的取得需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而且,在假释考验期内,黄光裕在人身和任职方面都不是绝对自由的。他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等待执行期满五年后,才有可能出任公司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