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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落户政策规定,申请北京户口需要的条件:
一、积分落户:
1、申请落户基本条件: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
(1)持有本市居住证。
(2)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4)无刑事犯罪记录。
2、申请落户的积分指标:申请落户北京,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同时,还要看积分,积分高达到标准线,就可以落户。
二、投靠: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
需要同时满足:
京户一方博士毕业或着硕士毕业工作满三年,或者获得中级职称工作满三年;
京户一方单位有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名额;
双方结婚。
2、夫妻投靠。
要求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十年。
3、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
外地户口的离休退休人员,如果子女属于北京个人户口,且没有外省市户口其他子女,则可通过此种投靠办理北京户口。
三、通过高端人才引进:
人才引进是非应届人员解决户口最常用的途径。
四、应聘有“进京指标”的单位:
“进京指标”,是指每年北京市人事局配发一定额度的户口指标给各企事业单位,不过,各单位的户口指标仅可以配发给新招聘的应届毕业生。
五、劳模:
依据北京市相关政策,在北京市被评为全国劳模、现在仍为农业户口且有落户意愿的外省市农民工,均可视作落户对象。
(一)入户条件:
1、和北京人结婚满10年,年龄满45周岁。
2、和北京人结婚,配偶单位可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
3、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
4、硕士以上学历,被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
5、父母一方为北京户口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
6、连续3年担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北京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职工中的北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的。
7、本人直接被北京的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国家机关等能解决落户问题的单位录用。
(二)应向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
2、投靠人及随迁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随迁子女如系独生子女的,出具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80年以后出生的二胎以上的子女应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应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的处理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三)办理时限:50个工作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2.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入户北京的条件:
1、收养子女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2)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须出具《公证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须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8)养父母年满30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9)养父母年满35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4)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
15)符合收养人条件第9、10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经公证的外省市无同等亲属的公证书;
16)派出所承办人对收养子女(共同居住时间、在京上学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如发现有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须向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上报市局;
1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2、 子女随父入户
1)亲生父亲或母亲为本市户口;
2)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超生、非婚生除外);
3)已随母亲或父亲在外省市登记常住户口;
4)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3、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4、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5、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4)随迁子女应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5)再婚人员投靠的,结婚时间、年龄参照夫妻投靠入非农业户条件办理。
《北京市居住证》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1次。
《北京市居住证》持有人拟在京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申请办理签注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于北京市公安局《如何申请在京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