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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作有奖销售奖品的,并非一定将该类彩票的最高奖认定为有奖销售最高奖。
分析说明:
一般情况:彩票作为一种特殊的奖品,在有奖销售活动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奖金并非由经营者直接提供,而是由彩票发行机构根据彩票购买者的中奖情况支付。因此,在判断彩票作为奖品时,能否将其最高奖金额视为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情况一:如果经营者包购某一组别的全部彩票作为有奖销售奖品,并明确告知消费者一定会产生某个最高奖项(如一等奖),那么该彩票所设置的最高奖金额应当认定为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因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参与有奖销售活动获得最高奖项的可能性是现实确定、必然发生的。
情况二:如果经营者只是购买某一组别的部分彩票作为奖品,并未明确告知消费者一定会产生最高奖项,那么此时不能将彩票的最高奖金额直接认定为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因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获得最高奖项的可能性是随机的,并非现实确定。此时,经营者主观上可能是将彩票的面值(或销售价)作为奖品的价值,而消费者也不会将彩票视为必然能获得的大奖。
情况三:如果经营者购买部分彩票作为奖品,并声称赠送的彩票能够中大奖或有可能中大奖,但未同时强调也可能无人中大奖甚至无人中奖,或者将该类彩票所设置的奖项作为自己有奖销售活动内容进行宣传,那么这可能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在此情况下,虽然彩票的最高奖金额很高,但并不能直接将其视为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因为经营者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禁止的“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其超限额的大奖应当是现实确定、必然发生、必定有消费者获得的情形。
《规范有奖销售等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虽然拟规定以彩票、抽奖券等作为奖品的,该彩票、抽奖券可能的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即认定为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但这一规定存在不合理、不准确之处。因为如前所述,彩票作为奖品时,其最高奖金额是否应视为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结论补充说明:
因此,在判断彩票作为有奖销售奖品时,能否将其最高奖金额视为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时,应综合考虑经营者的行为、消费者的认知以及彩票本身的特性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地将彩票的最高奖金额直接认定为有奖销售活动的最高奖。